20日,記者從煙臺市城管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臺市區建筑垃圾運輸的綜合管理,美化城市環境,維護道路通行秩序,按照《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煙臺市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煙臺開發區和高新區范圍內,凡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一律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活動。
本通告所稱的建筑垃圾運輸,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地下設施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砂石、土方及其他廢棄物的場外運輸。
經準予運輸的渣土運輸車輛,要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駕駛證、行駛證。在貨運車輛禁行區通行的,還要隨車攜帶通行證或展示電子通行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密閉運輸,將渣土運至指定傾倒地點,嚴禁私自改變運輸路線,隨意傾倒或沿途拋撒。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重罰。
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源頭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關規定。工地出口安裝高壓沖洗設施、門禁設施,建立臺賬,沖洗時要將車身兩側及后車箱板全部沖洗到位,確保車輛出場干凈;工地出入口要達到硬化要求,安裝能夠滿足與建筑垃圾智能管控平臺相對接及符合功能所需的可視化監控設施。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處罰。
住建部門及轄區鄉鎮、街道辦要加強對各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的監管力度。對管理區域內不符合開工條件的、違規使用無建筑垃圾處置證的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的開發企業及施工單位,依法納入企業誠信檔案進行監管。
城管、公安等部門將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嚴厲查處違規企業、車輛和暴力抗法、非法阻工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