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背景
2006年4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決定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2008年8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全面建立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制度;2020年11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54號),明確新時期完善礦產資源儲量動態更新機制、規范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管理有關要求。
近年來通過開展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實地檢查,發現了一些問題: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制技術要求不統一,審查要求不明確,造成《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審質量普遍不高;礦山不重視測量工作,企業沒有開展測量工作或礦山測量結果與儲量動態臺帳相關數據不吻合的現象較為普遍。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在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我省《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政策主要內容
《通知》共7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加強動態更新基礎”,明確礦山企業儲量動態監測有關義務,如定期進行綜合編錄、更新臺賬、繪制采掘平面圖等;明確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質測量人員,礦山測量工作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等。
(二)第二部分“明確年報編制情形”,明確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制要求,確定井工煤礦、非煤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寫樣式,明確不需編制年報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規范資源儲量報銷程序”,明確了資源儲量損失類型、非正常損失報銷程序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四)第四部分“厘清各級監管職責”,明確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自職責。
(五)第五部分“嚴格儲量年報審查”,明確年報編審的時限、編制依據、審查要點、結果運用等。
(六)第六部分“強化監管協同機制”,一是要加強數據質量信用考核,二是要嚴格統計數據關聯審查,三是要開展數據信息共享與分析。
(七)第七部分“建立整改責任機制”,明確要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一是建立年報整改臺帳制度;二是加強實地檢查和抽查;三是明確管理部門、專家、礦山企業有關法律責任。
三、主要特點和有關情況說明
(一)統一并細化技術要求。一是針對井工煤炭、非煤礦山分別制定《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制提綱,并附編制說明,使報告編制清晰明確,提高報告的可利用性;二是簡化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編制工作,明確非金屬露天礦山和生產規模為小型及以下的礦山,不需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只需填報“一表三圖”;三是明確了礦山儲量動態測量技術要求,提高測量數據的準確性;四是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數據分析研究,加強對“勘查增減”和“重算增減”等數據管理。
(二)加強“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一是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服務工作,應將儲量動態監管工作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向礦山企業收取專家審查費用;二是明確不需編制當年度《礦山儲量年報》情形及相關要求;三是鼓勵應用無人機測量等新技術,實現礦產資源儲量三維可視化、數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礦山測量及儲量管理水平。
(三)改革監督方式,做好工作銜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實地檢查和抽查工作,明確檢查的主要內容;對儲量動態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