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部分企業拒不修復被毀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湖北省赤壁市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履職,促使違規企業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1400萬元。
2021年以來,赤壁市檢察院在辦理相關行政機關對部分企業不及時履行礦山修復義務怠于履職公益訴訟一案時發現,該市多家企業在開采過程中,沒有按規定及時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繳入銀行專戶,遂對此展開調查。經調查,該院發現有7家企業、共計1625萬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未按規定及時繳入銀行專戶,約占全市應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總數的50%,嚴重影響了被損礦山的生態修復進程。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該院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依法督促相關人員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及時、全額存入銀行專戶;對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采礦權人,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時對轄區礦山企業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確保礦山生態修復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落實。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截至目前,已督促相關企業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1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