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監管,嚴控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態安全,日前,河北省水利廳按照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組織起草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主要從明確河道采砂管理政府及部門職責、嚴格采砂規劃編制審批、規范河道采砂許可審批、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加大非法采砂處罰力度等五個方面進行修訂?!恫莅浮分赋觯?br />
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為可采期。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
依法從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養護、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等活動,以及穿、跨、臨河和穿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ㄅ牛┧?、監測等工程設施建設產生河道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
產生的砂石除用于工程自身建設外,剩余工程棄砂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處置,不得擅自銷售。工程棄砂應優先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確需銷售的,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依規組織拍賣,拍賣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可優先用于河道防洪及綜合治理。
擅自銷售工程棄砂沒收違法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作業船舶、挖掘機械等作業工具,并處違法銷售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河砂既是構成河床的基本物質,又是經濟社會建設發展所需的重要建筑材料。河北省河砂資源儲量比較豐富,主要分布在太行山和燕山淺山區和山前平原地帶,涉及石家莊、承德、張家口、唐山、秦皇島、保定、邢臺、邯鄲、定州等9個市60多個縣(市、區)的340余條河道。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砂石需求量逐年增加,價格不斷攀升,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為追求經濟利益,過度開采、無序開采、私挖亂采等問題屢有發生,不僅嚴重影響了河勢穩定、防洪安全、生態環境以及涉河建筑物的安全,還造成了河道砂石資源流失,采砂管理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重新對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做出修訂對河道采砂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現將涉及采砂的重要條目整理如下:
第三條(砂石資源屬性)河道砂石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河道砂石資源。
第四條(管理原則)河道采砂管理堅持保護優先、治采結合、科學規劃、嚴格監管、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規劃內容)河道治理與采砂管控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河道現狀和治理需求;
(二)現狀采砂場、采砂堆(坑)分布,砂石砂質、分布、儲量,可利用砂石總量分析;
(三)河道治理設計要求;
(四)禁采區和可采區;
(五)禁采期和可采期;
(六)采砂控制量和開采深度;
(七)采砂方式和采砂設備的控制規模;
(八)砂石篩分場的布局及控制數量;
(九)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要求;
(十)采砂影響分析評價;
(十一)規劃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禁采區域) 河道的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堤防及護堤地、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水質監測設施、航道設施、涵閘和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范圍及安全保護范圍;
(二)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輸氣輸油管道、通信電纜、輸電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三)河道頂沖段、險段和規劃保留區;
(四)有巖體滑坡、泥石流災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穩固灘地;
(五)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
(六)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
(七)有重大權屬爭議、行政區劃界限不清的區域;
(八)其他依法應當禁止采掘的區域。
第十一條(禁采期與臨時禁采)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為可采期。
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河道輸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的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三條(許可制度) 河道采砂許可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權限實施。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四條(申請條件) 申請河道采砂許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經營河道砂石業務及水利工程施工營業執照;
(二)采砂作業方式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
(三)符合河道治理與采砂管控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
(四)有與采砂作業方式相適應的采砂作業工具和技術人員;
(五)用船舶采砂的,采砂船舶、船員的證書齊全有效;
(六)無非法河道采砂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開采權取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
第十七條(統一開采)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道治理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實行統一開采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無需辦理許可情形)依法從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養護、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等活動,以及穿、跨、臨河和穿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ㄅ牛┧?、監測等工程設施建設產生河道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產生的砂石除用于工程自身建設外,剩余工程棄砂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處置,不得擅自銷售。工程棄砂應優先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確需銷售的,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依規組織拍賣,拍賣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可優先用于河道防洪及綜合治理。
第二十條(砂石資源稅)取得河道采砂許可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稅。
第二十五條(采砂規定)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深度、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進行采砂;
(二)隨時轉運、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
(三)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梁、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
(五)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
(六)按河道治理與采砂管控年度實施方案治理河道;
(七)應當設置采砂邊界標識,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河道治理范圍、治理內容,采砂范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以及許可證信息等,并設置警示標志;
(八)堆砂場應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以外,確需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應符合岸線規劃,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九)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采砂管理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設,會同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河道采砂執法監管平臺,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做到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砂車輛(船舶)集中停放點、非法采砂多發水域安裝監控系統,對采砂車輛(船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實現對河道采砂的智能控制。
第三十一條(棄砂監管)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棄砂綜合利用日常監督管理。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組織編制工程棄砂綜合利用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采砂)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轉運、清除或者平復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采砂造成損害)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非法使用許可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或者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擅自銷售工程棄砂)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作業船舶、挖掘機械等作業工具,并處違法銷售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非法收購、銷售)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運輸、收購、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