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適應新形勢、新發展,進一步規范我省綠色礦山建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激發綠色礦山建設積極性和強化管控力度,加快推進礦業綠色轉型升級,構建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規范有序、高效利用、環境友好、社會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目標,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公開征求《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30日。

《辦法》共分為7章節34條,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范圍、建設期限、建設計劃編制、申報、質量保持等要求,綠色礦山名錄庫建庫、入庫、復核、出庫要求等。
《方法》指出,浙江省內剩余儲量可開采年限在1年以上的生產礦山均應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生產礦山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申請納入省級或市級綠色礦山名錄庫;新建礦山、停產礦山應在正式生產或復產后6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
《辦法》表示,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市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露天開采的大型礦山(建筑石料年開采規模100萬噸以上,含100萬噸)、地下開采的大中型礦山應達到省級標準并納入省級庫;其他礦山應達到市級標準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納入市級庫,達到省級標準的可申請納入省級庫。綠色礦山自入庫之日起,每兩年復核一次。
《辦法》明確,納入全國、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在年度礦業權人信用等級評價中,作為榮譽信息給予加分。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