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蒙凌煤業應給付介休市三元選煤公司71萬余元但未履行
日期:2018-12-20 | 來源:中國振動機械網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晉0781執恢233號之一的執 行 裁 定 書顯示,介休市三元選煤有限公司與臨沂蒙凌煤業有限公司、邢玉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28..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晉0781執恢233號之一的執 行 裁 定 書顯示,介休市三元選煤有限公司與臨沂蒙凌煤業有限公司、邢玉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確定被執行人給付申請人剩余款項715576.8元。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臨沂蒙凌煤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邢玉法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執行文書,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其義務,該院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通過法院網絡查控系統進行了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名下一個銀行賬戶;通過委托被執行人戶籍地郯城縣人民法院調查,結論為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被執行人常住地臨沂市有住宅一套,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不能處置,機動車五臺,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不能處置。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終結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對尚未實現的上述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日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條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決書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
責任編輯:曉麗
本文關鍵詞:煤業 選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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